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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学习

时间:2024-05-12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公民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让我们一起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宗教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是对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一是宗教的内在因素,包括宗教的观念和思想,宗教的情感与体验;二是宗教的外在因素,包括宗教的行为和活动,宗教的组织和制度。
宗教还是一种文化现象和由众多宗教信徒构成的社会实体。宗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其信仰相适应的教义教规、典章制度、组织形式和活动场所。

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五句话”,每句话既有相对独立的内容要求,又彼此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是一个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既表明了我们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和态度,又明确了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方式和重要原则,指明了开展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和目的。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如何正确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也不得歧视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拉人头、强迫、诱导他人信教。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信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者团结合作、互相尊重,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在信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中,允许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原则立场情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动,这要与党员信教区别开来。

怎么区分合法宗教与非法宗教

合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组织的宗教活动、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教职、私设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承包经营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以务工经商旅游等名义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等等。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怎样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不得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传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有的把房屋出租或无偿“奉献”给境外渗透、非法传教和私设聚会点使用,有的出钱帮助他们印资料、建网站,有的帮助拉人参加地下宗教培训等等,都属于提供条件和便利。违反以上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应当将其从一般宗教问题上剥离出来,把民族问题、政治问题同宗教问题区别开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鼓励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继续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禁止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规定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当前宗教极端主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展、蔓延以及对我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的情势,从下述3个层面完善了治理规范,加强打击和遏制力度:
一是确立了宗教事务管理的旗帜鲜明的“20字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二是以3项禁止性条款明确划分出任何组织。
三是增加了针对相应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正确区分邪教与宗教?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共同的特点是: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散布迷信思想;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话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对信徒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实施严酷的精神控制;建立严密的组织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财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邪教的邪恶本质,使邪教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邪恶势力。
区分邪教与宗教要做到:一是看历史。宗教有着悠久的历史,邪教则都是短期内冒出来的极端功利化的社会组织,往往会对社会进步产生极为严重的破坏作用。二是看对国家和人民的态度。宗教有爱国利民的传统,号召信教群众热爱国家,拥护政府,提倡平等博爱、济世助人、同情弱者等。邪教则对抗政府、危害社会、蒙骗坑害群众、教唆人们消极厌世、不事生产,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三是看与信徒之间的关系。宗教对信徒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均没有严格的要求,信与不信比较自由。邪教则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教主与教徒之间绝对是服从与被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以这种关系维系邪教存在的组织基础和精神纽带,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四是看崇拜的对象。宗教崇拜的是远离信徒的精神存在、是一种精神领域内的最高信仰。邪教则崇拜一个活着的、具有强烈功利目的和政治目的的教主。五是看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宗教有组织但其活动是公开的,是接受政府依法管理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邪教则是秘密结社组织,活动隐蔽诡秘,行为偏激怪癖。

非法宗教活动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乱建寺庙、滥建佛像、承包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私自组织朝觐,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骗钱敛财,网上非法传教,开展非法网上宗教培训,在公共场所违规发放带有宗教色彩的传单,利用夏冬令营或各类培训机构向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等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有什么后果?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如何处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怎么处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判断识别身边的非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往往具备以下特征,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供广大群众识别,如有发现要高度警惕、及时举报。
1.非法宗教活动现场一般有宗教书籍、印有宗教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宗教标识物,有集中诵经、唱赞美诗、祷告仪式、转佛等行为;
2.有的非法宗教活动现场设立有功德箱、奉献箱,擅自募集宗教性捐赠;
3.有的非法传教人员会打着各类宣传幌子,发放带有宗教性质的传单,或询问你对某些宗教是否感兴趣,想方设法劝你信教;
4.有的非法传教人员会通过搭讪、加微信、扫描二维码获得小礼品等方式让你加入各种宗教交流互动群,推送所谓宗教方面的“心灵鸡汤”,逐步劝你信教;
5.有的非法宗教组织采取拉拢、裹挟信众利用交通工具等开展“环城绕佛”非法宗教活动;
6.有的非法传教人员会在书店、图书馆、书吧等设立的哲学宗教类书籍区域“守株待兔”,建立关系,逐步拉人头信教。

什么是非法传教行为?

非法传教是指那些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进行反国家、反社会、反道德,具有颠覆国家性质的,不利于人民精神、心理、身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传教有哪些危害?

1.利用宗教手段传播邪教文化思想、影响力,动摇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2.鼓动信众向教会奉献金钱、时间,对信众实施精神控制,使其心理、性格发生很大变化,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3.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积极健康的和谐社会氛围,影响了群众的日常生活。

我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非法传教可能就在眼前

1.看见发放宗教手册、邀请函,并向你宣传,邀你入教或参与宗教活动。
2.以宗教情况调查等名义打探你是否信教、有无兴趣的信息。
3.在宗教庆典等较为盛大日子请你参加庆祝活动,或打着音乐文化的旗号邀你参与。
4.以公益、扶贫、就业等的名义,在生活区宣传讲教。
5.用电话、微信、QQ等方式联系你并频繁介绍某宗教。
6.街头扫码免费送礼,扫码加入某宗教群或关注某宗教人物。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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