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团员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团员教育管理工作,保持和增强团员先进性和光荣感,提高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三条发展团员工作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团自愿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团的基层组织应当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着力把各方面先进青年吸收进团组织,保持团员队伍朝气蓬勃的青年特点,使共青团真正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
第二章 团员义务
第五条团章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错误言行,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章 发展团员
第六条团组织要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团员标准发展团员。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七条入团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团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团组织提出入团申请。
第八条组织收到入团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团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在入团申请人中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应采取团员推荐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条团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团员作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对入团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形成集中教育和日常培养考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入团积极分子须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一般不得发展入团。
第十二条入团积极分子在发展入团之前要参加不少于8 学时的团课学习。团组织应当对入团积极分子开展党的理论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党史、国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开展团章教育和团的优良传统教育,教唱团歌,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团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信念。
第十三条团组织应当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使他们在实践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应当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团积极分子是否是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入团时,积极推动新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团支部应及时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经过规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团支部委员会应听取联系人、团员和群众的意见,从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在本职岗位上一贯表现和道德品质等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并为已具备团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办理入团手续。
第十五条接收新团员应当严格按照团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办理。发展青年入团,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其是否在学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六条申请入团的青年要有本支部的两名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
第十七条入团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八条团支部委员会应在入团积极分子中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报校团委预审。校团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书》。发展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青年入团必须经团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青年入团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四)与会团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团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接收新团员由校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但应当对新团员情况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校团委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审议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团员条件,入团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批意见写入《入团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团支部。
第二十四条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
第二十五条校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第二十六条新团员应当参加入团仪式。入团仪式可以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组织。在入团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一般还应吸收入团积极分子到场观摩。
第二十七条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四章 团员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团员教育管理是团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团组织应当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引导团员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珍惜团员身份,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体现先进性。
第二十九条团组织应当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创新组织生活方式,增强时代感、实践性,对团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团员应当按期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 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支部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团小组会形式召开。团员教育评议一般与年度团籍注册、团员先进性评价、团的荣誉激励等工作统筹开展,每年进行1次。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组织团员进行评议。团支部综合评议情况和团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建议评议等次,报校团委批准。评优等次作为团的荣誉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团组织应当深入实施青年大学习行动,采取集中学习、定期轮训、理论宣讲、实践活动、在线培训等方式,推动团员学习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吸引力感染力。
第三十一条团组织一般每月开展1 次主题团日,贴近团员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组织上团课,开展学习交流、参观实践等形式的网上或网下活动。
第三十二条团组织应当把团员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作为新时代彰显团员先进性的重要载体。团员应当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依托基层团组织、“青年之家”、青年志愿者组织等,积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向社区(村)报到等活动。团员应当在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成为志愿者。团员每年应当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未达标者一般不得参与团内评奖评优。
第三十三条团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团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加强推优入党工作,深化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推动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不断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落实“两个一般、两个主要”的要求,按照《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规范“推优”程序,加强过程培养,提高“推优”质量。
第三十四条团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团员,注重分析团员思想动态和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帮扶困难团员。团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团员谈心谈话。
第五章 团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三十五条团组织应当严明团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监督团员政治理论学习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团章团纪、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团员义务、发挥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发现团员有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团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三十七条对理想信念不坚定,团员意识和组织意识淡薄、不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且决心改正的,或团员教育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团员,团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八条团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团员条件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团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主动提出退团,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团的,予以除名;
(四)拒不改正错误或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6 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团予以除名。对团员劝退、除名一般由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报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团纪的团员,应当按照团内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轻微的可给予组织处置,免予或减轻团纪处分。对犯罪团员,按照《关于对犯罪共青团员进行团纪处分的办法(试行)》等进行处理。对团员的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应当在其团员档案(含电子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