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学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有效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整体水平,并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工资待遇调整等提供依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查的原则;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任务相结合的原则;各类人员分类、分层次考核的原则;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是被考核人员本年度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其日常考核如师德师风、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履行岗位职责、出勤情况等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勤,是指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日常出勤等方面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各类人员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根据所在岗位性质的不同,考核时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合理侧重。
(一)专任教师:主要考核师德表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取得的成果水平、社会效益,以及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辅导员及专职班主任: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组织管理能力、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三)行政管理人员(含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创新意识、工作业绩、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标准和优秀比例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考核等次基本标准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业务熟练,工作勤奋,与时俱进,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
(二)良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按时完成岗位任务,取得良好业绩。
(三)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业务比较熟悉,能够完成岗位任务。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岗位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受到党纪校纪处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可一票否优:
1.不参与本单位公益性工作者,或全年没有育人业绩者;
2.全年累计事假15个工作日以上,或病假30天以上,或有旷工行为的;
3.在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或没有完成当年教学、科研工作量的;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效率不高而影响工作进展,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被学院党委或行政问责,予以约谈或者通报批的;
5.管理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故意刁难他人者,或多次无故迟到、早退,不思悔改者。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1.违反高校教师师德七条红线者;
2.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
3.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或者无故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者;
4.当年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
5.全年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重要集体活动有5次及以上的;
6.当年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上或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者。
8.有其他严重问题者。
第十条 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按各单位人数核定,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的15%,具体比例以每年下发的年度考核工作通知为准。
兼职教师的年度考核,由其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对其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提交人事处。兼职教师不计入各单位参加考核人数内,不参与绩效考核分配。
第四章 考核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由学院统一领导,人事处组织实施并汇总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各单位成立基层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各单位要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学院年度考核的文件和政策,明确考核的意义、标准和方法步骤,增强考核的自觉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民主性。
第十三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开展:
1.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自己本年度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总结,并在本单位考核会议上述职。
2.民主评议。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的民主测评。
3.确定等次。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述职、主要业绩给出评价,提出考核初步等次意见。同时,将初步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组织谈话。对拟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组织谈话。
5.结果反馈。各单位将年度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员,并报人事处。
6.审定结果。人事处审核各单位考核结果,上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最后审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同时学校行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的运用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评优评先、外出培训、职务晋升、职称申报、调薪调岗时优先考虑。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参与绩效考核、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职务晋级、岗位续聘等资格,具体按相关工作规定执行。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末位或者不合格等次的,将根据个人的工作实际表现,进行转岗培训,或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