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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3-25    来源:电力学院   

    

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河南省民办高校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举办者、出资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

收费管理、财政性专项经费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会计人员配备和管理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

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分管负责制,学校主管领导负主要责

任。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核算机构,根据校董事会的授

权,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为:

㈠拟定全校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收入分配制度;

㈡负责全校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

㈢对各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㈣负责全校的财产核算;

㈤负责校内的财务监督工作;

㈥负责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㈦管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会计事务;

㈧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

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㈠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各级预算

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㈡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㈢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的编制应参考以前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而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校长组织财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组织财务处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预算之外减收,增支。

 第十五条 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报请学校董事会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收费管理按照《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

第五章  财政性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指由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等拨付学校且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等限定用途须单独核算的专项拨款。

 第二十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专项经费明细项目分别设立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发放劳务酬金、接待、对外投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点或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数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结余及分配表、基本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包括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生均收支变动、净资产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应定期向董事会、举办者、出资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应当经财务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年度决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主动接受校董事会、政府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处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形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驶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驶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及运行情况,接受董事会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年报审计制度,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独立公正的审计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实施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八章  会计人员的配备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人由校长提名,报学校董事会批准。专职财会岗位的设置,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提出方案,报学校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会人员均由财务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对财务人员进行统一调配、统一委派,其工资、福利、奖酬金等均由学校发放。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会同人事部门负责职称的晋升。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兼职财务会计工作,也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职务的聘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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