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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时间:2020-03-20    来源:电力学院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它直接关系到学校校风、学风建设。为了把学生宿舍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统一在院公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寓管理中心,各系公寓管理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努力把学生宿舍建设成文明、安全、舒适、整洁的学习和生活场所。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要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以高质量的管理服务水平去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从而激发学生努力学习、勤奋向上,成为国家的有用人才。

第二章 学生宿舍住房校具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与分配权属公寓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各公寓楼的管理实行生活辅导员负责制。

第五条 学生凭报到证明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未经学院允许不得私自去外面入住。

第六条 缴纳住宿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应按时按规定缴纳。

第七条 学生住房一经分定,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按指定房间搬迁、住宿,学生不得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其它空置床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自行调房。指定调整时只准带走本人物品,各寝室空余床位由公寓管理中心收回另行安排。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对现有宿舍进行合理调配。

第八条 学生宿舍配备相应的公共设施和校具,学生入校时由系(部)、辅导员(班主任)验收签字,生活辅导员和管理员对各项设施和校具逐一登记建账,落实到人。

学习期满,(毕业、转学、退学)按学院规定时间凭《离校审批表》到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退宿手续办理:经相关人员、相关部门验收、签字,并结清相关费用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并追究辅导员(班主任)和生活辅导员的经济责任。

第九条 学生要爱护宿舍的公用设施和校具,对自然损坏的校具和设施,管理人员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维修和更换,如果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恶意破坏加倍处罚或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和秩序管理

第十条 学生的公寓安全工作由负责本园区公寓的园区长及责任生活辅导员、管理员、门卫、楼长、副楼长、楼层长和寝室长负责。

第十一条 钥匙管理:  

(1)住宿学生的钥匙由宿舍管理中心统一配发,学生个人应妥善保管,谨防丢失。

(2)严禁将钥匙借给或送给非住本寝室的同学或他人使用。

(3)宿舍管理中心备用的工作钥匙由各公寓楼值班员保管,特殊情况下学生可以向本公寓楼值班员借用本寝室钥匙,学生借钥匙须凭有效证件(身份征、学生证、一卡通等),经值班员核实无误后,用有效证件作抵押并登记,归还钥匙时再将抵押证件取回。

(4)钥匙如果丢失,应及时报所在公寓楼值班室,若需重新配钥匙,应向值班员申请,由宿舍管理中心统一修配,所需费用学生自理,严禁学生私自配钥匙。

(5)严禁学生私自更换门锁,若确需更换门锁,应向宿舍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宿舍管理中心派人更换,所需费用学生自理。

(6)各公寓楼钥匙由公寓管理中心委托专人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另配、随意转接。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要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等有关规定,对携物外出的人员要仔细检查登记,坚决制止任何人在公寓内进行经商等,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寝室做案。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凭学生电子卡或学生证出入,服从值班人员管理,非住宿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宿舍,宿舍大门锁门期间不得在宿舍会客,开门期间会客必须办理进出手续,如晚上会客,客人必须在晚上10点前离开宿舍,不得在宿舍留宿。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回宿舍就寝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例行查房制度,正常工作日内对未上课的学生进行查询、登记.公寓封闭期间,学生不得无故滞留在寝室内,生病等特殊情况必须有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审批章的假条手续,到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寝室;锁门期间,无正当理由者,不准出入。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不准男女互访,严禁留宿异性,因工作需要进入对方宿舍者,经值班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每晚按规定时间关闭大门,学生应在锁门前回宿舍休息,因故晚归者,必须将本人有效证件(电子卡、学生证等)押在值班室,并注册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第二天由值班人员将所押证件转交辅导员(班主任)。没有有效证件的学生,一律不得入寝。

第十八条 住校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寝室内不得留宿非本室人员,寒暑假公寓楼不留学生住宿,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返校。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从事经商活动。违者没收其经销物品,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刀、枪器械和反动淫秽书刊、音响制品进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闹事,说脏话、粗话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按时起床。在午休和就寝期间,必须保持宿舍区安静,不得在宿舍区内高声喧哗、嬉闹、起哄、吹拉弹唱,大音量播放收录机、音响、打牌、下棋、踢球、拍球和搞其他影响别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不准饲养动物和宠物。

第二十二条 学生衣物要存放在橱内,不准乱堆乱放、乱挂,钱财等贵重物品存放在安全地方,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学校自行车棚内,不准以任何借口停放在宿舍或楼道内。

第二十三条 安全教育常规化,每学期开展不低于两次集中安全教育活动;并定期开展宿舍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用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全天供电,每室每月免费提供标准额度电量。超标准用电:每度按居民电价收费。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宿舍发生线路故障必须及时报有关维修部门更换或维修,严禁私自行更换或维修。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卫生间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内存放和使用电热棒、电炉和电饭煲、电砂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热器具。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他用电设备,固定式插座只能接一个移动式插座,严禁多个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蚊帐,例如,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劣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必须使用国家认证产品。

第三十条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槽和供电线缆,违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第五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宿舍楼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宿舍卫生员负责清扫,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确保宿舍整洁卫生,学生要自觉配合值日人员做好卫生工作,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珍惜他人劳动成果。

第三十三条 每个宿舍设宿舍长一人,负责管理本宿舍一切工作(如安排卫生值日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寝室内卫生由学生自行打扫,室内垃圾要清理到宿舍垃圾道。室内外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五条 注意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不准在室内和楼道内洗脸、刷牙和洗衣物、泼污水,不准在室内外乱涂乱画、乱写、乱贴,严禁踢墙、严禁向楼道内和窗外倒水扔东西,不准乱倒饭菜,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杂物。

第三十六条 大小便要入厕入池,不准在楼道内大小便,违者给予校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为预防疾病,防蝇灭蚊灭鼠,公寓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宿舍、卫生间等部位进行喷药消毒。

第三十八条 学生患传染性疾病,要遵照医生诊断,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治疗。

第六章  文明宿舍创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的布置要注意整体规划,床铺被褥叠放整齐,衣物、鞋子和日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墙壁不许乱贴乱画,不许乱钉钉子、乱拉蝇子,并能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文明达标检查,创建文明健康的宿舍文化氛围。

第四十条 注意寝室中的文化建设,美化室内环境,学生宿舍室内设计布置高雅、文化氛围浓厚、文化生活健康向上,在创建寝室美好环境的活动中,促使学生养成动脑、动手、爱卫生、爱劳动,积极创造,珍重劳动成果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四十一条 设立相应的宣传板报、橱窗报栏,开展公寓文化活动,协调师生之间、同学们之间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集体氛围,实行民主管理寝室,激发学生主人翁的责任感,促使每个寝室成员更加关心集体,群策群力、和衷共济,自觉为搞好寝室的工作而出力。

第四十二条 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促使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引导教育学生把自身的行为美、语言美和寝室的环境美统一起来,真正达到文明寝室的“三无”标准,即室无赃物、墙无脏印、口无脏话,并树立起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的精神。

第四十三条 坚持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公寓管理中心对公寓楼和宿舍进行安全卫生文明达标检查,检查成绩设“优秀”、“达标”、“差”三个等级,检查结果由公寓管理中心公布,公寓管理中心根据结果给予相关人员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以上规定有违犯者,按<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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