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编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岗位责任,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确保学院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 上班时间
严格按照学院印发的作息时间表执行。
1:冬令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2:夏令时间: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二、 签到时间
1:冬令时间:上午07:20——07:50下午13:50——14:20
2:夏令时间:上午07:20——07:50下午14:20——14:50
三、 签到要求
1:全院教职员工须严格按照学院签到时间要求执行指纹签到上班;
2:各单位安排一名考勤管理员,专职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四、 考勤管理要求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并指定专门的考勤员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考勤员的指定和调换须报人事处备案。
2:考勤员对每位教职工的出、缺勤情况(包括各类请假、旷工、等),应如实记入考勤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
3:各单位每月的考勤统计表,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人事处。每学期开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教职工的开学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
4:考勤员每周须将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5: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包括每天考勤记录、月考勤统计表、请假和销假手续等),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考勤真实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6:人事处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各单位人员当月的的签到情况反馈给各单位,并将全院的考勤汇总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单位须认真核实。
五、 考勤规定
凡我院在职员工均须按时签到上下班,上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离岗,一经发现按脱岗处理。
迟到:在规定签到时间结束后15分钟以内签到的视为迟到,每迟到一次扣工资5元;
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每早退一次扣工资5元;脱岗:在检查过程中无故不在岗的视为脱岗,每脱岗一次扣除工资20元。
事假:教职工因私事必须请假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事假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请假一天内在岗位工资的基础上平均扣除;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在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基础上平均扣除;请假三天以上的在当月工资基础上平均扣除。
婚假:按照有关规定,符合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休婚假3天;婚假只能在办理结婚证后的半年期限内享受。
病假:三天之内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扣发。超过3天的按事假处理,超过一个月保留工作岗位,工资按事假处理。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例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丧假:直系亲属(指双方父母)三天;三天之内不扣发工资,超过三天按照事假处理。
产假:规定时间为三个月,发基本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再次续假报请院领导批准,按事假处理。
公差:必须办理公差请假手续。
旷工:未签到也未到岗、同时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除一天的工资,旷工一天扣除两天的工资;无故连续旷工5天视为自动离职,月累计旷工7天、年累计旷工15天,学院将予以辞退;
七、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全体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院的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2:请假审批权限:
a:教职工请假:
(1) 请假三天以内的,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请假条交人事处登记。
(2) 请假三天以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主管人事副院长审批后将请假条交人事处登记。
b:中层领导请假:
(1) 中层副职请假三天以内的,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请假条交人事处登记。请假三天以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经主管人事副院长审批后将请假条交人事处登记。
(2) 中层正职请假三天以内的,经主管副院长或副书记审批后,将请假条交人事处登记。中层正职请假三天以上的,经主管副院长或副书记审批后,经院长审批后将假条交人事处登记。
c: 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请假除办理正常的请假手续外,需安排好所负责班级的各项工作。
d:任课教师请假除办理正常的请假手续外,需安排好所负责授课班级的调课手续,办理好调课手续后将请假条报送人事处。
e:所有教职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后需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时本人需带原始请假条,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f:所有人员请假均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式两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八、考勤管理员职责
1:考勤管理员必须提前做好签到准备工作。
2: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3:如实统计每月的考勤结果,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金戊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