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且不能正常使用。
2. 技术落后,耗能较高,效率较低,无使用价值的。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总务处资产科负责组织实施。报废技术鉴定人员由3-5人组成,根据需要抽取各系各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填写《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资产科。
第四条 资产科经过收集审批表后,对符合报废范围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一学期组织一次技术鉴定。经鉴定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审批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已鉴定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资产科原则上一年汇总一次,在年底资产普查时要体现出来。
第六条 报废固定资产由校产科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最后需经残体验收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七条 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公开作价处理,价高者得,处理价格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处置收入根据收支两条线规定交财务处。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总务处资产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