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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公安部网安局:保护个人信息,服务全民抗疫

时间:2020-03-20    来源:电力学院   

    

[转]公安部网安局:保护个人信息,服务全民抗疫

以下为原文摘选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各部门、各单位、广大人民群众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但在部分地区陆续出现了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具体家庭住址、行踪等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问题,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网警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要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防控、防治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内容转自 公安部网安局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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