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园网管理部门为网络中心,负责整个主干网络、校园 网信息发布主站和部分应用系统的维护。
第二条 在校园网主页上发布信息,由校长室、党总支和政教处审批。
第三条 需建立校园网二级网站的单位或部门,须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经校园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网络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分配二级域名和IP地址。二级网站的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由承办单位或部门的网络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学校网站一般不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服务,若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网站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定信息安全协议。个人主页发布信息必须由学校网站管理人员上网发布,不得自行上传。学院网站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个人主页内容。租用个人主页空间的对象仅限校内师生。
第五条 校园网内除主站外其他各网站原则上不准开设BBS和聊天室服务,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开设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设留言版功能的校内网站必须实行实名注册,每天定时检查留言内容,发现有害信息必须及时删除,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建立网站的单位必须承担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保证上网信息的质量。
第八条 网络信息工作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