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力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标准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标准规范是管理信息系统之间数据共享、业务协作、系统集成、数据挖掘分析的技术基础,信息标准规范的建立、维护、更新是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性工作。为保证学院各类信息系统的有机集成,提高学院各种信息化系统建设质量与运转质量,推动学院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信息标准建设工作围绕各种管理信息系统中“人、财、物”的共享信息、关键信息、编码信息、字典信息,以及系统的业务接口和结构化归档等内容进行规范化,并形成各业务领域的信息标准规范。
第三条 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与执行作为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强制标准,学院信息化建设将按照该标准体系为各院系、部门提供数据共享、交换和各类系统集成服务。
第四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院信息标准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开展学院信息标准规范的建设工作;
2.指导、协调信息标准的管理、维护和应用工作;
3.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作为技术支撑部门为学院的信息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学院初始中心数据库并维护其正常运行,为各类共享信息的传递提供技术标准和平台;
2.建立、维护学院业务接口服务共享总线,为跨部门的业务协作提供技术支撑平台;
3.为各业务领域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4.负责各信息标准规范文件的存档、编目和发布工作;
5.对各业务领域信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结果。
第二章 信息标准工作规范
第六条 学院公共信息标准和各业务领域信息标准规范的制定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所有业务领域信息标准规范内容应符合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 所有业务系统软件的建设必须符合对应业务领域的信息标准规范。未建立信息标准规范的领域需在业务系统软件实施前完成所涉业务领域的信息标准规范建设工作。
第九条 业务领域中的信息系统及其标准规范的建设与落实,作为各单位管理水平的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第三章 信息编码工作规范
第十条 学院信息标准编码管理维护原则为“谁产生,谁维护”,编码管理维护部门将产生数据提供给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通过中心数据库对学院的各类信息编码数据进行统一发布,提供给使用部门。
第十一条 信息标准编码的制定规则
1.应优先使用国家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
2.编码过程以促进业务建设为出发点,充分参考各单位现行编码体系;
3.统一制订学院通用编码,如组织机构编码、教职工工号、学号、课程编码、专业编码等;
4.信息标准编码种类及数据内容将随着学院业务的发展变迁、基础数据建设内容的增加而逐步扩展。
第十二条 信息标准编码设计原则
1.唯一性:虽然一个编码对象可有很多不同名称,也可按各种不同方式对其进行描述,但是,在一个分类编码标准中,每一编码对象仅有一个赋予它的编码,一个编码只唯一表示一个编码对象;
2.可扩性:编码结构必须能适应同类编码对象不断增加的需要,必须为新的编码对象留有足够的备用码,以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3.简单性:编码结构应尽量简单,长度尽量短,以便节省机器存储空间和减少编码的差错率;
4.规范性:在一个信息编码标准中,编码的结构、类型以及编写格式必须统一;
5.适用性:编码要尽可能的反映分类对象的特点,便于记忆,便于填写;
第十三条 信息编码规范分工参照信息标准规范分工执行。
第四章 共享信息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凡是需要使用学院共享信息的部门,须遵守本办法相关条款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用户及个人用户使用学院共享信息,需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提出使用申请,申请的内容包含数据项、数据用途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供信息标准编码或开放数据权限。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区分情况对查询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学院共享信息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